表1 永久性挡水修建物宁静加高(m)
表3堤防顶部宁静加高(m)
经统一计划的堤防体系其堤顶超高应按制定的统一尺度确定。
确定地震区土石坝顶部超高时应另计入地震坝顶沉陷和地震涌浪高度。地震涌浪高度可凭据坝前水深和设计烈度的巨细接纳0.5~1.5m。当库区有可能发生大要积坍岸或滑坡引起涌浪时其宁静加高应举行专门研究。
表4暂时性挡水修建物宁静加高(m)
土石坝的土质防渗体顶部在设计静水位以上的超高应在表2划定的规模内选取防渗体顶部高程并应不低于校核情况下的静水位。
不外水的暂时性挡水修建物的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海浪高度再加宁静加高确定。宁静加高值按表4确定。
堤防工程的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或设计热潮位加堤顶超高确定。堤顶超高包罗设计海浪爬高、设计风壅增水高度和宁静加高三部门。宁静加高值应不小于表3的划定。
当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挡水修建物顶部设有稳定、结实和不透水的且与修建物的防渗体精密联合的防浪墙时防浪墙顶部高程可按上文确定但挡水修建物顶部高程应不低于水库正常蓄水位。
严寒地域土石坝土质防渗体顶部的掩护层厚度应不小于该地域的冻结深度。
过水的暂时性挡水修建物顶部高程应按设计洪水位加海浪高度确定不另加宁静加高。
水利水电工程永久性挡水修建物顶部高程应按工程设计情况和校核情况时的静水位加相应的海浪爬高、风壅增高和宁静加高确定。其宁静加高应不小于表1中的划定。
表2设计情况下土石坝土质防渗顶部防渗体结构形式超高(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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